招募乳腺癌患者| GDC-9545
适应症:雌激素受体阳性、HER2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项目用药:GDC-9545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50
开展区域:北京/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上海/陕西/四川/浙江
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 GDC-9545 联合哌柏西利对比来曲唑联合哌柏西利对雌激素受体-阳性、HER2-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 III 期研究
参加标准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研究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 18 岁
3. 对于女性:绝经后或绝经前期/围绝经期状态,定义如下:
绝经后,定义为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没有其他医学原因闭经≥ 12 个月,且在没有接受口服避孕药、激素替代疗法或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或拮抗剂的情况下,经本地实验室评估,促卵
泡激素(FSH)和血浆雌二醇水平在绝经范围内。但在无 12 个月闭经情况
下,仅凭单次 FSH 测量结果判断绝经状态是不够的(临床试验促进小组
[CTFG]建议,2014)。
(2)CFTG 建议可查看以下网站:
https://www.hma.eu/fileadmin/dateien/Human_Medicines/01About_HMA/Working_Groups/CTFG/2020_09_HMA_CTFG_Contraception_guid
ance_Version_1.1_updated.pdf
(3) 双侧卵巢切除术记录(手术时间早于第 1 周期第 1 天首次治疗前≥ 14 天,且手术后恢复至基线)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定义为不符合绝经后标准,并愿意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
和维持经批准的 LHRH 激动剂治疗。
4. 对于 LHRH 激动剂治疗患者:
(1)为了将治疗周期结束时药物暴露降至亚治疗水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首选每
月一次注射 LHRH 激动剂,并与每 28 天一个周期的第 1 天同步。
(2)可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8 天开始 LHRH 激动剂治疗(或根据选定药物的临床实践)。
(3)对于女性: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即未满足绝经后标准):在研究治疗期间使用经批准的 LHRH 激动剂治疗
(4)对于男性:在研究治疗期间使用 LHRH 激动剂治疗(根据当地指南)
5. 不可治愈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进展)或转移性乳腺腺癌
6. 明确记录的 ER- 阳性肿瘤,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 / 美国病理学家协会
(ASCO/CAP)或 ESMO(欧洲肿瘤内科学会)指南,在当地评估最新肿瘤活检样本(或肿瘤存档样本),定义为≥ 1%的肿瘤细胞染色阳性患者必须确认为适合内分泌治疗。
7. 经当地评估的 HER2-阴性肿瘤,并定义为符合 ASCO/CAP 指南(Wolff et
al.2018)定义的 HER2-阴性标准。
需要确认可提供最新且具代表性的肿瘤组织样本,适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及相关病理学检查(即存档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块[首选]或 15-20 张未染色的新鲜连续切片[首选])。样本尽可能首选来自转移部位的肿瘤组织,但如果是最近采集或最适合检测的来自原发性肿瘤的存档肿瘤组织,也可以接受(参见第 4.5.7 节以及实验室手册)。
如果没有可用的肿瘤组织,则需要对患者进行治疗前的新鲜活检。通常推荐每个
肿块最少需要三次空芯针穿刺获得的标本。
如果由于当地法规的要求导致上述最低组织要求不能满足,在咨询医学监查员
后,患者仍然有资格参加研究。
8. 患有 ER-阳性和 HER2-阴性双侧乳腺癌的患者可纳入研究,因为研究治疗可适用于转移灶。如果患者患有不同生物标志物状态的双侧肿瘤,则进入研究需要证明转移灶的 ER 和 HER2 状态。
9. 无局部晚期(复发或进展)或转移性疾病的全身抗肿瘤治疗史
10. 早期乳腺癌经标准辅助内分泌治疗后复发的疾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作为其新辅助/辅助治疗的一部分,接受至少 24 个月的 AI 治疗(即阿那曲唑、来曲唑或依西美坦),在治疗期间无疾病进展且自 AI 治疗完成后无病间期必须超过 12 个月
(2)对于接受 AI 和他莫昔芬作为新辅助/辅助治疗一部分的患者,必须接受 AI 或他莫昔芬至少连续 24 个月,治疗期间无疾病进展且自末次治疗完成后无病间期必须超过 12 个月
11. 有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或只有骨病灶的患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随访的经 CT 或 MRI 证实的主要以溶解性为主的骨病灶。
既往经治疗部位仅在治疗结束后发生了疾病进展的明确记录时,才会认为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是可测量的。
12.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 0-1
13. 预期寿命> 6 个月
14. 器官功能良好的定义标准如下:
(1) ANC ≥ 1.5 × 109 /L(1500/μL)
(2) 血小板计数≥ 100 × 109 /L(100,000/μL)
(3) 血红蛋白≥ 90 g/L(9 g/dL)
血细胞计数应符合规定的标准且无需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除非明确骨髓功能是充分的,并且任何异常均有明确且可纠正的原因,并进行了纠正。
(4) AST 和血清 ALT≤ 3 ×正常值上限(ULN)
(5) 有肝转移记录的患者:AST 和 ALT ≤ 5 × ULN
(6) 血清胆红素≤ 1.5 × ULN,以下情况除外:
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 3 × ULN
(7) 血清肌酐≤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估值≥ 60 mL/min(根据机构指南计算)
15. INR < 1.5 × ULN 以及 PTT(或 aPTT)< 1.5 × ULN(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除外)
要求接受华法林治疗的患者的 INR 稳定在 2-3。
要求接受肝素治疗的患者的 PTT(或 aPTT)在 1.5 – 2.5 × ULN(或者在开始肝素治疗前的患者参数)。
如果存在人工心脏瓣膜而需要抗凝治疗,则允许 INR 稳定在 2.5 到 3.5 之间。
16. 既往抗癌治疗或手术中产生的的急性毒性反应缓解到 NCI CTCAE v5.0 ≤ 1 级(除脱发、≤ 2 级周围神经病变或其他研究者判断为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反应)。
17.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卵子,定义如下:
在治疗期间、GDC-9545/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9 天以及来曲唑/安慰剂或哌柏西利末次给药后 21 天内,女性必须禁欲或者使用年失败率< 1%的非激素避孕措施。在该时期,女性还必须避免捐献卵子。
月经初潮后未达到绝经后状态(除绝经外无其它明确原因引起的连续停经≥ 12 个月),且未因手术(即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发育不全)而永久绝育的女性均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生育能力的定义或可适当调整,与当地指南或规定保持一致。
年失败率< 1%的非激素避孕措施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和含铜宫内节育器。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本研究不允许使用激素避孕方法。
应该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和患者的首选和通常生活方式来评估禁欲的可靠
性。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或排卵后症状法)和体外射精都属于不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果需要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的知情同意书中叙述
当地认可的充分避孕法和节欲的可靠性信息。
18 对于男性: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精子,定义如下:
其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非妊娠女性的男性,在治疗期间以及哌柏西利末次给药 9 8天内,必须保持禁欲,或使用年失败率< 1%的避孕套联合额外节育措施的方法进行节育。如发生哌柏西利终止给药,则哌柏西利末次给药后继续接受 GDC-9545/安慰剂或来曲唑/安慰剂大于 98 天的男性患者,必须在GDC9545/安慰剂末次给药9 天内以及来曲唑/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21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在该时期,男性还必须避免捐献精子。
有怀孕伴侣的男性在治疗期间、GDC-9545/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9 天内、来曲唑/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21 天内以及哌柏西利末次给药 98 天内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以免胚胎暴露在药物当中。
应该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和患者的首选和通常生活方式来评估禁欲的可靠
性。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或排卵后症状法)和体外射精都属于不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果需要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的知情同意书中叙述
当地认可的充分避孕法和节欲的可靠性信息。
对于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侣,允许使用激素避孕方法并辅以屏障法。
1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能够遵守研究方案
20. 愿意并且能够用电子设备进行 PRO 数据收集
21. 于中国扩展入组期,在 NMPA 认可的研究中心入组的患者需满足:现居中国大陆、香港或台湾,且具有中国血统
Copyright @ 2024 【快赴康海外医疗】,本站只发布药品信息,不销售任何药品 ICP备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