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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胃癌L023】重组人源化抗HER2 单抗-AS269 偶联药物(ARX788)

发布时间:2022-03-11 人气:1,164

【胃癌L023】重组人源化抗HER2 单抗-AS269 偶联药物(ARX788)二线治疗HER2 阳性晚期胃癌和胃食管连接部腺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重组人源化抗HER2 单抗-AS269 偶联药物(ARX788)在 HER2 阳性晚期胃癌和胃食管连接部腺癌二线患者中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国际多中心、随机、开放、阳性对照、II/III 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HER2 阳性晚期胃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ARX788:重组人源化抗HER2 单抗-AS269 偶联药物

四、主要入选标准

1.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为 18~80 周岁(包含上下限),性别不限;

3.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胃腺癌(包括胃食管连接部腺癌),且为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疾病者;

4.既往接受一线标准化疗方案(包括含铂类药物和/或氟尿嘧啶类药物方案)治疗后(辅助治疗期间或完成后 6 个月内出现复发或转移,则视为一线治疗),且经研究者确认或病史记录具有明确的疾病进展者;

5.既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含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物)治疗;

6.根据RECIST 1.1 版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非淋巴结最长径≥10 mm,淋巴结最短径≥15 mm)的靶病灶或可评估的不可测量病灶者,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明显进展;

7.筛选期内经本地实验室检测确定为 HER2 阳性(定义为 IHC 3+或 IHC 2+并且FISH+);

8.ECOG 体能状态(PS)评分 0~1 分;

9.已从既往外科手术和既往癌症治疗相关的任何 AE 中恢复(至≤1 级),以下情况除外:

a. 脱发;b. 色素沉着;c.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

d. 铂类引起的 2 级及以下神经毒性;e. 血红蛋白在 80~ 100 g/L(包含边界值);

10.足够的骨髓、肝、肾及凝血功能(参考各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上限):

骨髓(筛选检查前 1 周内未输血或使用辅助白细胞、血小板增加药物):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8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无肝转移时,谷丙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倍ULN;有肝转移时ALT 或 AST≤5 倍ULN;

肾功能:肌酐≤1.5 倍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1.预期生存期≥3 个月;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已知对 ARX788、伊立替康或多西他赛的任一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或有明确的蛋白类药物过敏史、特异性变态反应病史(哮喘、风湿、湿疹性皮炎)、曾发生过其它严重的过敏反应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ARX788 治疗者;

2.既往接受曲妥珠单抗或其他 HER2 靶向生物制剂(如帕妥珠单抗等)治疗时有不耐受史(包括3 或4 级输注反应或过敏反应),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ARX788 治疗者;

3.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系统治疗线数>1 线;

4.既往接受过 T-DM1 或其他 ADC 类药物(包含已上市及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5.使用紫杉烷或伊立替康进行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者,或使用过紫杉烷或伊立替康用于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线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紫杉烷或伊立替康治疗者;

6.除胃癌外,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者,接受治愈性治疗且 5 年内无复发的原位宫颈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等的恶性肿瘤除外;

7.存在活动性脑转移或周围神经系统转移患者,筛选前 1 个月不需要采用任何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以控制转移症状者可入组;

8.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包括大量胸水或腹水)者;

9.存在需要激素治疗的肺间质性疾病、药物所致肺间质性疾病、放射性肺炎病史, 或任何证据提示的临床活动性肺间质性疾病者;

10.现患角膜炎、角膜疾病或活动性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预(包括手术或药物治疗等) 的眼部疾病者;

11.不愿或不能在研究期间停止佩戴角膜接触镜者;

12.心功能不全者,包括但不限于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者、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或有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者、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塞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等病史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力衰竭分级≥3 级者;

13.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4.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或肾脏疾病)者;

15.未经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DNA≥1000 IU/ml 或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阳性者(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1000 IU/ml 者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入选]);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者或存在任何不受控制的感染者;

16.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或发生严重创伤性损伤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

18.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8个月内采用可接受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以及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如果伴侣为育龄妇女,不愿或不能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

19.在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系统性化疗、免疫治疗(PD-1/PD-L1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生理替代剂量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或等效物<15 mg/天]允许使用)、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全身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2和肿瘤坏死因子)。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放疗或获批用于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20.筛选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者;

21.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

22.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如依从性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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