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宫颈癌患者 | PD-1 单抗注射液进行中适应症:进展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
项目用药:Prolgolimab注射液
年龄要求:18岁以上女性
招募人数:20
开展区域:安徽/北京/福建/广东/广西/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吉林/辽宁/山西/陕西/天津/新疆
项目介绍
一项关于 BCD-100加含铂化疗联合与未联合贝伐珠单抗对比安慰剂加含铂化 疗联合与未联合贝伐珠单抗作为晚期宫颈癌受试者的一线治疗的国际、随 机、双盲临床试验
参加标准
1. 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年龄≥ 18岁的女性
3. 组织学确诊的宫颈鳞状细胞癌。
4. 接受根治性治疗的进展性或复发性疾病或分期为FIGO IVB期原发性转移性宫颈癌。
5. 同意重新获取既往未放疗的肿瘤病灶核心或切除活检,用于确定随机分组之前的PD-L1状态(仅在获取新的样本有禁忌症的受试者中,使用存档活检材料才是可接受的)。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的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7.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时起、在治疗期间以及在研究治疗末次给药之后至少6个月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每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如果女性为月经初潮后,但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 12个月无月经,且除绝经外没有其他明确原因)并且未行手术绝育(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则认为她具有生育能力。失败率<1%/年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与抑制排卵相关的复方(含雌激素和孕激素)或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双侧输卵管结扎和/或堵塞、男性绝育和宫内节育器。应根据临床研究的持续时间以及受试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方式来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定期禁欲(例如推算日历法、排卵期法、症状体温避孕法或排卵后安全期避孕法方法)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有潜在根治性治疗(手术或放射治疗)的适应症。
2. 对复发性、继发性进展性或初始转移性疾病既往进行过系统性治疗。
3. 既往使用过除以根治性目的的初始治疗外的其他化疗(例如允许使用同期放化疗、放疗之前的新辅助或巩固化疗周期或放化疗完成之后的2个化疗周期)。
4. 有顺铂、卡铂、紫杉醇或贝伐珠单抗的禁忌症。
5. 已知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已知脑转移的参与者可以在既往仅接受放疗或手术治疗脑转移并且影像学稳定的前提下参与。
6. 在研究治疗期间存在导致不良事件发生风险的伴发疾病或病症: a. 不受控制性高血压,其被定义为收缩压>150 mm Hg或舒张压> 90 mm Hg; b.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c. 功能分级为III-IV级的稳定型心绞痛; d.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e.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f. NYHA 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g.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果能够控制心室率,则允许纳入无症状的房颤受试者); h. 哮喘、III-IV期的COPD、血管神经性水肿; i. 严重呼吸功能衰竭; j. 凝血功能不全:凝血酶原时间,使得INR > 1.5×ULN(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如果PT或aPTT在抗凝药物拟定使用的治疗范围内,则允许入组); k. 有出血素质或严重凝血病(无抗凝治疗)或累及大血管的肿瘤的证据; l.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外周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外周动脉血栓形成); m.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出现腹部瘘、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 n. 随机分组前1个月内咯血(每次发作时咯≥1/2茶匙鲜红色血液)或其他严重出血或有出血风险(胃肠道出血史、胃肠道溃疡等); o. 有腹部游离气体的证据; p. 严重、不愈合或开裂的伤口,或未经治疗的骨折; q. 根据研究者判断,在研究治疗期间对不良事件发生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其他任何疾病。
7. 活动性或已知或疑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纳入患1型糖尿病、仅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的受试者)。
8. 随机分组前14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系统性治疗的疾病。
9. 当前或近期(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0天内)每天接受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治疗
10. 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传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肺炎。
11. 中性粒细胞< 1500/mcl或血小板< 100 000/mcl或血红蛋白< 90 g/l。
12. 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尿液试纸检测中蛋白尿必须<2+或尿常规检查中蛋白尿必须<100 mg/dL,才能允许入组(基线时尿液试纸检测显示蛋白尿≥2+或尿常规检查中蛋白尿为100 mg/dL的受试者应收集24小时尿液,并且必须证明24小时尿液中蛋白质<1 g)
13. 胆红素≥ 1.5倍正常值上限(如果胆红素< 50 μmol/l,则需除外吉尔伯特综合征)或AST/ALT≥ 3倍正常值上限(如果AST/ALT< 5倍正常值上限,则需排除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或碱性磷酸酶≥ 2.5倍正常值上限。
14. 随机分组前28天内接受化疗或放疗。
15. 随机分组前28天内行大手术治疗。
16. 既往使用PD-1/PD-L1/PD-L2药物或另一种针对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OX 40、CD137)。
17. 既往使用血管活性内皮细胞生长因子(VEGF)/VEGFR抑制剂,包括贝伐珠单抗、雷莫芦单抗、阿普西柏和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18. 既往患侵袭性恶性肿瘤,并且在过去3年内有任何疾病迹象。不排除患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并且已接受潜在根治性治疗的受试者。
19. 已患有临床显著的(≥ 2级)周围神经病变或听力障碍。
20. 限制受试者遵守试验方案要求的任何疾病或情况。
21. HIV1或HIV2检测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HBV DNA/HCV RNA PCR检测阴性、血生化无明显异常、经传染病专家检查且筛选时无需特定抗病毒治疗的患者经申办方批准后可入组研究;HBV和HCV双重感染的患者不得参与研究)
22. 随机分组前小于14天内患需要治疗或全身性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的28天内发生严重感染
23. 随机分组前28天内接种活疫苗
24. 目前正在使用另一种研究设备或参与另一项药物研究,或距离使用另一种研究设备或参与另一项药物研究结束的时间小于30天。
25. 预期寿命小于12周。
26. 既往治疗发生显著不良事件(AE),除外不可能影响研究治疗安全性评估的慢性和/或不可逆事件(例如脱发)。
27. 对紫杉醇、顺铂、卡铂、贝伐珠单抗、BCD-100或其任何辅料发生超敏反应或过敏。已知对自中国仓鼠(CHO)卵巢细胞药物发生超敏反应或过敏或有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的严重过敏、全身过敏或其他超敏反应史。
28. 妊娠或哺乳
29. 活动性结核病史
30. 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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