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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头颈部癌L013】用药注射用 MRG003

发布时间:2022-03-18 人气:1,251

【头颈部癌L013】MRG003(ADC药物)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一项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患者中评价MRG003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单臂、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注射用 MRG003:重组全人源抗 EGFR 单克隆抗体-vcMMAE 偶联物,对第三代EGFR小分子抑制剂耐药、EGFR单抗耐药和KRAS突变的多种癌症细胞显著疗效。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同意遵守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2.年龄:≥18 周岁;

3.预期寿命:≥3 个月;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包括口腔、口咽、下咽、喉),且既往经铂类和/或抗 PD-1 治疗期间进展或治疗后进展或复发,既往治疗需包含:

• 氟嘧啶(5-FU、卡培他滨)/紫杉类+ 铂类(顺铂或卡铂 AUC 5)化疗 + 抗PD-1 治疗;或

• 抗 PD-1 单药治疗;或

• 氟嘧啶(5-FU、卡培他滨)/紫杉类+ 铂类(顺铂或卡铂 AUC 5)化疗±西妥昔单抗/其他已获批上市的抗 EGFR 治疗;

含铂化疗和抗 PD-1 治疗可以是联合治疗或序贯治疗(首选前者);

5.依据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放疗 3 个月后进展或持续存在的病灶可做为靶病灶;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7.骨髓功能良好,定义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并在给药前 2 周(14 天)内不需要支持性输血或生长因子(CSF、EPO 等)治疗:

• 血红蛋白 (Hb) ≥9.0 g/dL(90 g/L)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1,500/mcL(1.5×109/L)

• 血小板总数 (PLT) ≥100,000/mcL(100×109/L)

8.肝功能良好,定义为以下所有情况:

• 总胆红素 (TBIL) ≤1.5×ULN;对于因基础 Gilbert 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 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或存在有记录的肝转移而导致血清胆红素升高的患

者 TBIL ≤2.5×ULN;

• 如无明显的肝转移灶,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血清谷草转氨酶,SGOT) 和丙氨酸转氨酶 (ALT)(血清谷丙转氨酶,SGPT) ≤ 2.5×ULN 如有肝转移,ALT 或 AST ≤ 3.0×ULN;

• 碱性磷酸酶 (ALP) ≤1.5×ULN;如有肝转移≤2×ULN;

9.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除外,其抗凝水平应在治疗范围内)。如果患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研究者应对这些实验室指标进行密切监测;

10.肾功能良好,定义为肌酐≤1.5×ULN 或如血清肌酐>1.5×ULN 时肌酐清除率(Ccr) ≥ 50 mL/min(肌酐清除率应采用校正 Cockcroft – Gault 公式计算。如果没有当地指南可用,肌酐清除率可计算:Ccr =[(140-年龄)×体重(kg)×(仅女性 0.85)]/(72×血清肌酐));

11.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测量的基线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50%;

12.接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育龄期女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无法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确认;

1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 MRG003 治疗期间和末次输注后 120 天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未接受手术绝育或绝经 < 1 年的女性)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采取充分可靠的避孕措施,如避免异性性行为、绝育手术、口服避孕药、注射避孕药、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

• 男性患者必须愿意在 MRG003 输注期间和末次输注后 120 天内,即使已成

功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在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任何性接触期间使用乳胶避孕套。建议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考虑首次用药前获得精液标本并储存用于未来可能的受孕;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患者针对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既往接受过 4 种及以上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方案;

2.预期在研究试验期间需要手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全身或局部抗肿瘤治疗,包括SCCHN 的维持治疗或放疗(除外针对非靶病灶的姑息治疗);

3.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的为准)接受过靶向小分子治疗、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或大手术(除外:2 周内进行的小手术且完全恢复);

4.已知有活动性 CNS 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经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参加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无以下情况:

• 进行性或新发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发作、颅内压升高证据、呕吐或头痛;

• 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 MRI 显示复发/进展证据,且任何神经系统

症状未恢复至基线水平;

• 有新发脑转移瘤或脑转移瘤增大的证据,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14 天 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5.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遗留毒性反应(脱发、疲乏和 2级甲减除外)或实验室检测异常值高于 1 级(CTCAE v5.0);

6.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心脏疾病,包括入组前 6 个月内存在充血性心力衰竭

(CHF)≥2 级(CTCAE v5.0 或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室性心动过速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病史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例如男性 QTc > 450 ms,女性 QTc > 470 ms,存在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7.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

8.已知有恶性肿瘤既往史(成功接受过确定性切除术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除非患者已接受潜在治愈性治疗,且自开始治疗后 5 年内无疾病复发。

注:5 年无复发的时间要求不适用于本试验入组受试者的 SCCHN 肿瘤;

9.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如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0.活动性出血、凝血障碍病史或接受香豆素抗凝治疗的患者;

11.已知对 MRG003 的任何成分或辅料(一水合柠檬酸、二水合柠檬酸钠、二水合海藻糖、氯化钠和聚山梨酯 80)有过敏反应,或已知对其他既往抗 EGFR 药物(包括试验用研究药物)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3 级的过敏反应;

12.已知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 HBsAg 阳性且HBV DNA≥5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丙型肝炎抗体阳性和已知定量丙型肝炎病毒 HCV RNA 结果大于检测下限。存在其他严重的肝病,包括慢性自身免疫性肝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或硬化性胆管炎、酒精性肝病或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

13.并发严重、未控制的感染或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抗体阳性)感染,或诊断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未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器官移植、干细胞或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14.需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立克次体或寄生虫感染;

15.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或获批的 COVID-19 疫苗;

16.有晚期癌症或其并发症导致的静息时中度至重度呼吸困难或重度原发性肺病、非吸氧状态下氧饱和度<93%,或患有任何间质性肺病病史或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糖皮质激素的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17.患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基于免疫学的治疗,包括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天内或参加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长期使用相当于>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醇。

注:允许使用相当于≤10 mg/天泼尼松当量的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也允许短期使用相当于>10 mg/天泼尼松的皮质类固醇(例如,造影剂给药前的前驱用药);

18.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复发性腹水;

19.正在使用且不能停用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

20.妊娠检测阳性或正在哺乳的患者;

21.研究者认为可能损害患者安全性、研究完整性、影响患者参与研究或损害研究目的及其可解释性的任何其他疾病或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实验室参数异常,严重医学或精神疾病/状况,以及包括酗酒在内的药物滥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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