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管癌L022】ICP-192治疗晚期胆道恶性肿瘤IIa期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ICP-192治疗晚期胆道恶性肿瘤IIa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FGFR基因异常的胆道恶性肿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ICP-192是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的高选择性小分子pan-FGFR抑制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复发或转移性(AJCC 2017年第8版TNM分期IV期)胆道恶性肿瘤,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能耐受(定义为2次减量仍不能耐受)一线化疗,新辅助/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进展/复发可以入选(剂量扩展阶段);
2.已有检测报告证明存在FGFR2易位/融合或中心实验室检测到存在FGFR2易位/融合(剂量扩展阶段);(项目为初步符合要求的肝内胆管癌患者提供免费的基因检测)
3.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
4.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
5.ECOG体力评分为0-2分(剂量扩展阶段);
6.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7.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
a. 骨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 /L(1500/mm3),血小板≥75*109 /L,血红蛋白≥9g/dL;
b.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倍正常值上限;
c. 肝脏:血清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肿瘤累及肝脏时≤2.5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ALT≤5倍正常值上限);
d.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酐清除率>70mL/min(根据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
8.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五、主要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FGFR小分子抑制剂或抗体药物治疗;
2.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或局部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3.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手术等)或2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疝气修补术等);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4.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受试者的磷酸盐水平在干预治疗下持续大于ULN;
5.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受试者(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6.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7.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心射血分数(LVEF)<50%;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8.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2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等);
9.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活动的临床严重感染、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肝肾或代谢性疾病);
10.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11.在服用研究药物之前 6 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12.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3.可能增加眼部毒性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a. 目前患有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或视网膜静脉闭塞(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
b. 活动性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AMD);
c. 伴有黄斑水肿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
d. 无法控制的青光眼;
e. 角膜病变,如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角膜磨损、发炎或溃疡;
14.乙型肝炎病毒负荷(PCR法检测HBV DNA>ULN)、活动性丙型肝炎、HIV感染;
15.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1级以上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可以控制的恶心、呕吐);
16.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避孕的育龄妇女及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17.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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