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替尼警告/注意事项
间质性肺病 (ILD)/肺炎
报告了严重、危及生命和致命的 ILD 或肺炎。接受 pralsetinib 的患者中有 10%(3 级或 4 级占 2.7%)发生肺炎;0.5% 导致死亡。
监测指示 ILD 或肺炎的肺部症状,例如咳嗽、呼吸困难和发烧。对于任何出现提示 ILD 的急性或恶化的呼吸道症状(例如,呼吸困难、咳嗽和发热)的患者,停用 pralsetinib 并立即调查 ILD。如果确认 ILD,可能需要暂时中断 pralsetinib 治疗、减少剂量或停止治疗。
高血压
报告了高血压,包括 3 级和 4 级高血压。治疗中出现的高血压通常通过抗高血压治疗来控制。
不要在患有不受控制的高血压的患者中开始使用 pralsetinib。在开始治疗前评估血压,并在治疗 1 周后监测,此后至少每月监测一次,并根据临床指征。开始抗高血压治疗或在治疗期间酌情调整以控制血压。如果发生高血压,可能需要中断药物治疗、减少剂量或永久停止治疗。
肝毒性
报告了严重的肝脏不良反应。AST 或 ALT 浓度升高的中位时间分别为 15 天(范围:5 天至 1.5 年)或 22 天(范围:7 天至 1.7 年)。
在开始 pralsetinib 之前监测 ALT 和 AST 浓度,在治疗的前 3 个月期间每 2 周监测一次,之后每月监测一次,并根据临床指征。如果发生肝毒性,可能需要中断药物治疗、减少剂量或永久停止治疗。
出血事件
报告了严重的,包括致命的出血事件。
对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出血患者永久停止治疗。
肿瘤溶解综合征
接受普拉塞替尼治疗的甲状腺髓样癌患者报告了肿瘤溶解综合征。
密切监测有肿瘤溶解综合征风险的患者(例如,肿瘤快速生长、肿瘤负荷高、肾功能不全、脱水的患者)。考虑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充足的水合作用)。如果发生肿瘤溶解综合征,请根据临床指征对患者进行治疗。
伤口愈合并发症
血管内皮生长因子 (VEGF) 信号通路的抑制剂,例如 pralsetinib,可能会损害伤口愈合。
在择期手术前停止 pralsetinib 治疗 ≥5 天。大手术后 ≥ 2 周内不要使用普拉塞替尼,直到伤口充分愈合。未确定伤口愈合并发症解决后恢复普拉塞替尼治疗的安全性。
胎儿/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在动物中观察到胚胎毒性和畸形。
在开始治疗之前验证怀孕状态。治疗期间避免怀孕。具有生殖潜力的女性在接受普拉塞替尼时和最后一次给药后的 2 周内应使用有效的非激素避孕方法。建议作为此类女性伴侣的男性在接受药物时和最后一次给药后 1 周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果在怀孕期间使用,请告知患者潜在的胎儿危害。
特定人群
怀孕
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在开始治疗之前验证怀孕状态。如果在怀孕期间使用,请告知患者潜在的胎儿危害。
哺乳期
不知道 pralsetinib 或其代谢物是否分布到乳汁中、影响乳汁生产或影响哺乳婴儿。女性在治疗期间和最终剂量后的 1 周内不应进行母乳喂养。
儿科使用
尚未确定治疗转移性RET融合阳性 NSCLC 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 12 岁以上RET融合阳性甲状腺癌和RET突变阳性甲状腺髓样癌的儿科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评估成人普拉塞替尼的临床研究数据和 12 岁以上儿科患者的药代动力学数据外推支持。
在接受 pralsetinib 的未成熟动物中观察到骨骼(即骺体肥大)和牙齿异常(即咬合不正、牙齿变色、牙齿发育不良)。用开放式生长板监测青少年的生长板。如果发生生长板异常,请根据异常的严重程度和个人风险收益评估考虑中断或停止治疗。
老年人使用
没有观察到相对于年轻人的安全性总体差异。
肝功能损害
轻度肝功能损害(总胆红素浓度不超过 ULN 且 AST 浓度超过 ULN,或总胆红素浓度超过 ULN 的 1 倍但不超过 1.5 倍且任何 AST 浓度):药代动力学没有显着改变;无需调整剂量。
中度(总胆红素浓度超过 ULN 和任何 AST 浓度的 1.5 倍但不超过 3 倍)或重度(总胆红素浓度超过 ULN 和任何 AST 浓度的 3 倍)肝损伤:未研究。
肾功能不全
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表明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Cl cr 30–89 mL/min)不影响 pralsetinib 的暴露。
严重肾功能损害(Cl cr <15 mL/min):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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