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舒替尼适应症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新诊断慢性期费城染色体阳性
适用于新诊断的慢性期 (CP) 费城染色体阳性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Ph+ CML)
400 毫克 PO qDay 与食物
继续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慢性、加速期或急变期费城染色体阳性
适用于对其他疗法(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慢性、加速期或急变期 Ph+ CML
500 毫克 PO qDay 与食物
继续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博舒替尼剂量递增
考虑在初始剂量未达到或维持血液学、细胞遗传学或分子学反应且未出现≥3级不良反应的Ph+ CML患者中增加剂量
可能以 100 毫克/天的增量增加剂量;不超过 600 毫克/天
剂量修改
肾功能不全
血液透析:尚未确定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在使用 bosutinib 时肾功能下降且不能耐受起始剂量的患者,请遵循针对毒性的剂量调整建议
新诊断的慢性Ph+ CML
CrCl 30-50 mL/min:300 mg PO qDay
CrCl <30 mL/min:200 mg PO qDay
慢性、加速期或急变期 Ph+ CML
CrCl 30-50 mL/min:400 mg PO qDay
CrCl <30 mL/min:300 mg PO qDay
肝功能损害
轻度至重度(Child-Pugh A 至 C):200 毫克 PO qDay
200-mg/天的疗效没有临床数据
肝毒性
AST/ALT>5X ULN:保持至恢复至≤2.5X ULN;此后以 400 mg qDay 恢复;如果恢复需要 > 4 周,则停止
AST/ALT ≥3X ULN 同时胆红素升高 >2X ULN 和碱性磷酸酶 <2X ULN(海氏定律案例定义):停止治疗
腹泻
3-4 级(超过基线/治疗前每天 7 次大便):保持至恢复至 ≤1 级;可以在 400 mg qDay 恢复剂量
其他中度或重度非血液学毒性
扣留直到毒性消退,然后考虑将剂量减少 100 毫克/天
如果临床上合适,考虑重新升级到每天一次服用的初始剂量
已在患者中使用<300 mg/天的剂量;然而,疗效尚未确定
骨髓抑制
ANC <1000 x 10 6 /L 或血小板 <50,000 x 10 6 /L:保留至 ANC ≥1000 x10 6 /L 和血小板 ≥50,000 x10 6 /L
如果在 2 周内恢复,则恢复相同剂量
如果血细胞计数保持低水平超过 2 周,则在恢复后将剂量减少 100 mg 并恢复治疗
如果血细胞减少症复发,恢复后再减少 100 mg 剂量并恢复治疗
已在患者中使用<300 mg/天的剂量;然而,疗效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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