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肝癌患者 | 聚多靶点激酶抑制剂进行中适应症:肝癌
项目用药:HJ197胶囊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10
开展区域:安徽/北京/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吉林/四川/浙江/重庆
参加标准
1. 患者自愿参加本研究,且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在 18-80周岁,性别不限;
3. 病理学确诊(具有典型肝癌影像学特征的占位性病变,符合肝癌的临床诊断标准的病人,则以影像学诊断结果替代)的晚期肝细胞癌(无法切除或转移), BCLC(巴塞罗那分期为 B-C期;既往经标准系统化疗和 /或索拉非尼或仑伐替尼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 或者不适合上述疗法的 晚期 HCC患者
4. 符合靶点
5. 根据 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6. Child Pugh肝功能评级: A级或较好的 B级(≤ 7分且肝性脑病评分为 1)
7. 筛选期 ECOG体力评分 0~1分;
8. 主要器官功能符 合以下标准: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1.5×109/L,血小板 75×109/L,血红蛋白 90g/L
b) 血生化: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 1.5倍,谷草转氨酶( AST)、丙氨酸转氨酶 ALT)≤正常值上限的 5倍;血清肌酐≤正常值上限的 1.5倍;
c)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率( PT-INR))<1.5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正常值上限 1.5倍;
9. 预期生存时间≥ 3个月;
10. 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在首次服药前 2周内接受过任何靶向治疗(包括索拉非尼);首次服药前 4周内接受过除靶向治疗外的任何系统性抗癌治疗(包括化疗、生物免疫治疗等)、以及任何肝脏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小手术、经皮乙醇注射、射频消融、经动脉 [化疗 ]栓塞或放疗);首次服药前 2周内接受过任何血液强化治疗(包括输血、血液制品或刺激血细胞生成的药物,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首次服药前 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药治疗;
2. 已知为肝胆管细胞癌或混合细胞癌或纤维板层细胞癌;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经根治性治疗且有近 5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的除外;
3. 有中枢神经系统或软脑膜转移(经治疗 4周内症状控制稳定的除外);
4.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 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 LVEF))<50%
b) 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c) 有临床意义的 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 QTc间期女性 >470 ms、男性 >450 ms
d) 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
e)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降至正常范围内者(收缩压> 140 mmHg,舒张压 90 mmHg)
5. 筛选前 6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 2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正在服用抗凝药物,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阳性);
6.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水、腹水等);
7. 接受过门静脉分流术;
8. 在参加本研究前的 28天内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
9. 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10. 有间质性肺病( ILD)病史,如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或基线胸部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或磁共振成像 (MRI)显示有 ILD证据;
11. 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 1级以上( CTCAE 5.0 分级)的毒性反应(任何级别的脱发除外);
12.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的患者;
13. 既往肝移植史或准备进行肝移植的患者;
14. 用药前 6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大外科手术为使用了全身麻醉的手术,但以诊断为目的的内窥镜检查不认为是大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15.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 2+,需进行 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尿蛋白≥ 1 g/24 h的受试者不能入组;
16. 存在严重活动性感染的患者;
17.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 HBsAg阳性和 /或 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 HBVDNA ≥ 20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 HCV RNA ≥1000 IU/mL,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 染者;
18.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19. 吸毒、酗酒或药物滥用的患者;
20. 已知对本品或本品辅料过敏者;
21. 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周内采用可接受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以及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在入选时或研究药物给药前妊娠实验结果阳性的妇女;如果伴侣为育龄妇女,受试者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22.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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